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0號再審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再審 被告 魏秀珠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牡丹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秀文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銘河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秀治即魏德振即魏屋之繼承人

王振華即魏碧霞即魏屋之繼承人

王振漢即魏碧霞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銘江即魏德男即魏屋之繼承人

魏淑金即魏德男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嘉昌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孫陳招治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素珠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勝凱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純綾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勝吉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莊陳靜子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麗美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陳麗華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

朱智偉即陳碧娥即魏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為新臺幣(下同)4,541,500元(計算式:1,46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41,5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