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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形意藝街空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福被 告 黃志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