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曾娟霞被 告 郭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型式BMW、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返還原告並配合辦理程序;如有違規交通罰款、欠費、車輛損壞等,被告應賠償還款。則前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與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車輛價值為斷,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車輛之估價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酌定;另前開訴之聲明後段亦未說明被告應給付之罰款、欠費、車輛損壞修復費用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價值,及被告應給付之罰款、欠費、車輛損壞修復費用金額共多少?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