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施宏泰被 告 民生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若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元(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