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宋劉梅
宋慧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被 告 林嘉慧
宋庭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718元(計算式:380,000+224,338+427,380=1,031,71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