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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王金蓮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陳玉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