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莊鶴枝被 告 江雅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雅芬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0,000元;另外,加計原告代位林木禾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550,000元。以上合計,總共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