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劉文泰被 告 何承勳
張尹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448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