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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林金條被 告 林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