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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羅秀琴被 告 羅能居

羅崑忠謝溢榤林芬蘭林麗芬

林崑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前開土地面積為637.8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0,544元(計算式:637.84平方公尺×1,600元=1,020,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