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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豪被 告 林永翔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永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0,5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8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16,3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