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張瑞文
張瑋文
張淑瀛張耀文
張俊文張哲文張珊卿上列七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周翔謙律師被 告 周勝國
周勝國之父親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勝國、周勝國之父親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588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37,3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81.58㎡×公告現值7,310元=8,637,3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被告周勝國之父親的真實姓名,並應提出被告周勝國之父親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