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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張瑞文

張瑋文

張淑瀛張耀文

張俊文張哲文張珊卿上列七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周翔謙律師被 告 周勝國

周勝國之父親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勝國、周勝國之父親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588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37,3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81.58㎡×公告現值7,310元=8,637,3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被告周勝國之父親的真實姓名,並應提出被告周勝國之父親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