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黃淑華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被 告 田雅媄上列原告與被告田雅媄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陳報本件坐落於嘉義市○○路000號長春世家大樓之地下一層編號5號停車位的目前價額;並提出該停車位目前價值之「估價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該停車位現在交易價額之證明文件。
二、依前項停車位現在的交易價格數額,並另加計請求起訴前(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400元(計算式:14天×100元=1,400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註:現在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提高徵收數額,請依加徵後的規定繳納),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