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傅再養
傅廣源被 告 三祝宮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祝宮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召開之信徒大會所為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該決議,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