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曾美玲被 告 李家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坐落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0000分之2)及坐落其上同段2217建號建物(公同共有2分之1),未於訴狀陳報被代位人李家承之應繼分比例,使本院無法依李家承之應繼分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資 料 1 提出⑴坐落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主登記次序768-771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⑵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號建物主登記次序4-7部分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2 上開附表1⑴及⑵主登記次序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3 李家承之被繼承人之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 4 提出書狀追加全體公同共有人為本件共同被告。 5 陳報系爭建物之現值(應提出房屋課稅現值資料或其他房屋現值資料)。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