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陳辜黃金葉被 告 陳巧伶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巧伶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土地及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9,000元【註:①土地部分:8,880,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119㎡+3,954㎡)×公告現值1,100元=8,880,300元。②建物部分:1,03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564元。另關於非財產權(畜牧場登記證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