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朱春杰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而查,本件涉訟之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00元。又查,本件供擔保債權之土地為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000地號三筆土地,面積合計總共246.63平方公尺。上述三筆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元/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債權之上述土地核定為1,726,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