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郭鈞鏞被 告 郭坤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嘉院民公憲字第01178號公證書無效。經本院核閱公證標的為意定監護契約,其性質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