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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羅月梅訴訟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被 告 羅傳讓

羅傳雄羅建霖羅建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臺幣) 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354 3,000 1/4 265,500 2 同段220-73地號 214 3,000 1/4 160,500 訴訟標的之總額 426,00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