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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林正富被 告 林鴻章訴訟代理人 陳佳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5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5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0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