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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陳弼揚被 告 陳淑靜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靜間請求返還土地持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754平方公尺,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陳淑靜將名下的4分之1持分的股份歸還,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持份
裁判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