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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孫明煌被 告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以陳報書狀補充說明,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說明本件鷥鳥1等AGI數值如果更正為1,112,可配置點數,是配置多少點數?

二、AGI數值1,112,如果以折合現金來計算,價值是相當於多少的金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