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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孫明煌被 告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