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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6號原 告 廖耀程訴訟代理人 梁畹榆被 告 鄭富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之所有權不存在,本院參酌兩造間汽車權利讓渡合約書中所載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