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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廖玉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龍等3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040號裁判參照)。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請求本院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11年度地稅執字第6679號行政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製作列印之分配表,判令被告陳清龍、陳郁縉及賴勝男等人之分配金額應與剔除不列入分配等語。惟未具體載明被告陳清龍、陳郁縉及賴勝男依原告之主張而變更原分配表後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