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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翰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被 告 宥禾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逸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