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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游尚簧被 告 蔡月華

賴瑞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9,020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7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