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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複 代理人 黃祺安律師被 告 郭兆榮

何榮萍郭小菱林義清郭麗華郭瀞惠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8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268.76平方公尺 1,773,816元 計算式:268.76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平方公尺=1,773,816元 2 被告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31,025元 合計 1,904,841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