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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馬儀芬即馬氏水電工程行被 告 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人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7,2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