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呂雀法定代理人 賴坤宗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被 告 賴坤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4,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