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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施宏泰被 告 民生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若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所召開住戶會議內容無效,是原告前開請求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前開規定自應以民事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