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廖松豪
廖志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3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㈠被告廖志陽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廖志陽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廖松豪所有。
三、而原告對被告廖松豪所有之債權額為502,721元及自10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以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1日為基準計算前開利息,原告對被告廖松豪所有之總債權額即為1,135,461元【計算式:502,721+(502,721×〔6+107/365〕×20%)=1,135,4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均如附表所示,並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建物謄本在卷可參,故上開土地價額合計為1,022,3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A) 公告現值(元/㎡)(B) 權利範圍(C) 土地現值(元)(=A×B×C),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分子 分母 1 嘉義縣○路鄉○○○段 0000000號 2890 1102 1 4 796195 2 嘉義縣○路鄉○○○段 0000000號 62 670 1 4 10385 3 嘉義縣○路鄉○○○段 0000000號 1148 670 1 4 192290 4 嘉義縣○路鄉○○○段 0000000號 140 670 1 4 23450 合計 1,02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