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王麗純被 告 金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建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6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