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黃信元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被 告 黃俊郎

歐垣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2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5,781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

二、原告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黃俊郎間就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113年9月24日訂定之信託契約書不存在。2、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黃俊郎間就門牌號嘉義縣○○市○○○段000號建物於113年9月24日訂定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不存在。3、被告黃俊郎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13年朴登普字第082430號)於113年10月8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銷。4、被告黃俊郎應將如113年9月24日信託契約書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上所示「黃信元」印文之印章壹枚返還予原告。5、被告黃俊郎、被告歐垣季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有原告起訴狀可證。

三、經查,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交付印章之客觀價額、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謄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4年11月27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140132177號函可證。依此計算原告請求標的之價額為2,928,200元(計算詳如附表)。並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2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5,7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編號 地號/房屋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土地現值(元)(=A×B) 1 1809-5 155 6200 961000 2 355建號房屋 117200 117200 3 交付印章 0000000 0000000 4 金錢請求 200000 200000 合計 000000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