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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涂俞雯上列原告與被告Threads帳號@ohiyooo99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於起訴狀提出請求,惟並未表明被告為何人或其住所、居所何在,僅記載被告為「Threads帳號@ohiyooo99」之人,並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確切身分待調查後補正」,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查「Threads帳號@ohiyooo99」之人戶籍資料,並函詢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有關本件原告妨害名譽案件之調查情況,並請求提供Threads帳號@ohiyooo99之使用者資料,而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於114年12月17日函覆:「二、經向美商Meta公司投單調閱社交軟體Threads之帳號名稱「@ohiyooo99」之使用者戶籍資料,惟回覆結果妨害名譽罪並非美商Meta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所載之案類,可供調閱之案類共有:殺人罪、擄人勒贖罪、詐欺罪、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貪汙治罪條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人口販運防治法等,暫無法向美商Meta公司調閱相關資料進行後續偵辦」。故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之姓名及住居所迄今仍未明,而原告起訴對象之姓名及住居所為何,乃原告起訴時應具備之絕對訴訟成立(合法)要件,係屬原告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內記載明確者,受訴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此僅限於原告起訴之被告之姓名或住居所已可得特定而言,是該書狀程式要件欠缺應由原告自行補正,受訴法院並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以協助當事人補正之義務。故原告之起訴不符前揭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