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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徐嘉櫻被 告 劉建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00元【計算式:①請求返還房屋部分:172,800元;②請求起訴前之損害金部分:9,000元;③請求起訴前之違約金部分:18,00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