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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張貴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瑛眞、范宸瀚、范碩珉、許嘉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張瑛眞、范宸瀚、范碩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予原告。其中附表一編號1、3、4、5的土地部分,分別為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面積54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平方公尺;范宸瀚的持分4分之1,持分土地現值為337,500元】、116-3地號【面積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9,000元/平方公尺;范宸瀚、范碩珉的持分各5分之1,二人持分的土地現值合計共2,941,200元】、172-6地號【面積4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7,160元/平方公尺;范宸瀚、范碩珉的持分各5分之1,二人持分土地現值合計共2,100,336元】、157地號【面積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范宸瀚、范碩珉的持分各5分之1,二人持分的土地現值合計共400,000元】。因此,本件附表一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總共5,779,036元。另外,附表一編號2、6、7、8的建物部分,分別為嘉義市○○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000巷0號;范宸瀚的持分4分之1,房屋現值為1,093,100元】、1540建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000號4樓(共有部分為1542建號);范碩珉的持分全部(註:起訴狀附表一記載登記名義人為范宸瀚,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函覆之房屋稅籍資料記載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號4樓房屋,納稅義務人范碩珉持分比為0000000元/0000000),房屋現值為426,400元】、1541建號【嘉義市○○路000號5樓(共有部分為1542建號);范宸瀚的持分全部,房屋現值為773,300元】、1542建號【此部分建物,為主建物1540、1541建號的共有公共設施,范宸瀚、范碩珉持分各5分之1;因此部分建物僅屬於主建物的公共設施,不得與主建物分離而為單獨處分,是主建物之從物,故不另單獨計算標的價額】。因此,本件附表一的建物部分,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總共2,292,800元。以上,起訴狀附表一的土地及建物,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71,836元。另外,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張瑛眞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暨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以上合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核定為18,071,836元【計算式:8,071,836元+10,000,000元=18,071,8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9,6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