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蘇素美被 告 蘇俊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然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房屋無權占用,占用面積為9.24平方公尺,被告因占用系爭土地而獲得不當得利即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為此,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等語。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9,896元【計算式:(9.24×5,400)+300,000=349,8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