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徐欣聖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堂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外牆上之冷氣室外機及鐵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拆除費用為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明預估之拆除費用及所憑證據(如估價單),如逾期未補正,即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