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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林豐慶被 告 張筆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與同段1062-20地號、持分均1分之1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並交付原告,及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及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系爭車輛中古車網路資料,系爭土地價值共新臺幣(下同)956,77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51㎡+93.61㎡)×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系爭車輛於今年之二手價格則分別為000-0000號車輛1,358,000元、000-0000號車輛788,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2,772元(計算式:956,772元+1,358,000元+788,000元=3,102,7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