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張旺順被 告 嘉義縣朴子巿雙溪口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侯再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日所召開之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無效;備位請求將上開決議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均係選舉行為之決議,核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應係因財產權涉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是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