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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章珮綦(被告陳騰壬不得代收)被 告 陳騰壬(原告章珮綦不得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移轉過戶予被告,而該汽車係本田2000年9月10日出廠,1497CC之汽車,有該車籍資料查詢單可證。又經本院命原告補正上開汽車之價格,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逕以上網查詢該汽車之中古車價約在新臺幣(下同)3-6萬元,爰以上開中古價之平均值即4.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