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被 告 高鐵國際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獻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鐵國際城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0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