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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