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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楊乃蒼被 告 洪玉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廠牌:中華,型號:Zinger,車牌號碼:000-0000,出廠年月:西元2020年之汽車還予原告」,而上開車輛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有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在卷可稽。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