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官俊良
官妱蓉官佩蓉官俊杰官珊如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被 告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蔡正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㈠案由1股東承認帳冊所為「經舉手表決,贊成票共442萬9,000股,占表決權63.2%,本案決議通過完成清算程序,解除清算人責任。剩餘財產由吳振群律師按股份比例分配」之決議無效。惟上開決議之無效,原告對此項標的之利益難以客觀評價,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