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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蔡侯秀蓮輔 助 人 蔡方蕾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蔡嘉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06年8月11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予原告、蔡方蕾、蔡嘉珍、蔡嘉富及被告等人保持公同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103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吿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106年8月11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被告應將前述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蔡方蕾、蔡嘉珍、蔡嘉富及被告等人保持公同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6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79,774元(計算式:2,038,103元+641,671元=2,679,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現值 價額(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4671.07 10萬分之902 每平方公尺30,579元 1,288,387元 2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3.01 10萬分之902 每平方公尺25,200元 684元 3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451.74 10萬分之902 每平方公尺27,200元 110,832元 4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號0樓建物) 182.5 全部 638,200元 638,200元(含共有部分即嘉義市○○段000○號建物之價額) 合 計 2,038,103元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現值 價額(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1433 1萬分之110 22,754元 358,671元 2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 90.2 全部 283,000元 283,000元(含共有部分即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之價額) 3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即同段0000建號建物共有部分) 2,353.52 1萬分之79 合 計 641,671元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