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8號原 告 乙○○原告請求確認陳武(歿)與陳鄭業(歿)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件所示被繼承人陳鄭業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具狀列明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陳O與陳OO間之收養關係存在」,還是「確認陳O與陳OO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並更正起訴狀。
三、請具狀追加被繼承人陳鄭業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詳列各被告之身份證字號、地址等人別資料。
四、請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及追加被告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
五、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