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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聲龍代 理 人 林憲聰律師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韋州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