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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林聲龍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被 告 林韋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5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9,779元(計算式詳附表)。嗣原告追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較高者即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500萬元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

四、原告起訴時僅有繳納裁判費2萬7,4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5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40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26,600元 34分之1 508,529元【(405+133+112)×26,600÷34=508,529,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13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26,600元 34分之1 3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11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26,600元 34分之1 4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10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26,600元 2分之1 1,449,700元(109×26,600÷2=1,449,700) 建物 房屋課稅現值 5 嘉義市○○段0000○號 603,100元 2分之1 301,550元(計算式:603,100÷2=301,550) 總計 2,259,779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5-08